第165章 求富与从心:夫子的取舍(第2页)
斤,相当于当时大夫的标准俸禄,孔子坦然接受,因这是 “行道” 的物质基础,正如《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推行德政需要稳定的物质保障。
孔子对 “不可求之富” 的拒绝与警惕,彰显原则底线与人格独立。《论语?阳货》记载阳货 “馈孔子豚”—— 阳货是把持鲁国政权的乱臣,其馈赠带有政治拉拢意图,孔子 “时其亡也,而往拜之”—— 趁阳货外出时回访,既不失礼又保持距离;《史记?孔子世家》记载齐景公 “欲以尼谿田封孔子”—— 给予封地意味着依附齐国,因晏婴反对 “儒者滑稽而不可轨法” 而作罢,孔子 “遂行,反乎鲁”,不贪恋封地之富。这种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的坚守,使其在贫富贵贱中保持人格完整,正如《论语?子罕》“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不被财富绑架意志。
孔子 “从吾所好” 的实践,超越物质局限,展现精神富足的强大力量。周游列国时 “在陈绝粮,从者病,莫能兴”,却仍 “讲诵弦歌不衰”(《史记?孔子世家》),用礼乐精神凝聚弟子;在卫国匡地被围困 “拘焉五日”,仍向弟子阐释 “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论语?子罕》),以文化自信化解危机。晚年返鲁后 “删《诗》《书》,定《礼》《乐》,序《周易》,作《春秋》”(《史记?孔子世家》),将 “所好” 转化为系统的文化工程:《春秋》“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史记?太史公自序》),以史明义;《周易》“韦编三绝”,探索宇宙人生之道。这种 “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的状态,证明精神追求能带来超越财富的满足感,正如《周易?系辞》“乐天知命,故不忧”。
四、历史回响:义利之辨的传承谱系与时代演绎
孟子对 “义利” 的发展,提出 “先义后利” 的系统主张,强化义的优先性。《孟子?梁惠王上》“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看似否定利,实则反对 “上下交征利” 的恶性循环 ——“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认为先利后义会导致道德崩坏。他认可 “可求之富” 的合理性:“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孟子?梁惠王上》),主张通过农业生产实现财富增长;同时强调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孟子?万章上》),将孔子的义利观系统化、绝对化,形成 “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的价值排序。
荀子以 “礼义” 规范财富分配,构建 “义利两有” 的现实路径。《荀子?荣辱》“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明确义利先后的荣辱标准;《荀子?富国》“足国之道,节用而裕民,而善臧其余”,主张通过 “强本而节用”(发展农业、节约开支)实现国家与民众的财富增长。他在《正名》中区分 “正利” 与 “邪利”:“正义而为谓之行,匿行而利谓之污”,符合礼义的行为即使获利也是正当,隐匿行为追求利益则是污浊。荀子本人 “三为祭酒”(《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在稷下学宫享受 “列大夫” 待遇,坦然接受正当俸禄,同时 “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将财富用于学术研究,实践了 “义利两有” 的主张。
汉代董仲舒的 “正其谊不谋其利”,将义利对立推向极致,强化义的神圣性。《汉书?董仲舒传》记载他对策时提出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主张追求道义而非利益,阐明大道而非功利,这种思想服务于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政治需求 —— 通过强化义的优先性,维护大一统秩序。董仲舒任江都相时 “以《春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史记?儒林列传》),拒绝以方术邀宠获利,实践了 “从吾所好”;他 “居家着书,有客来谒,辄称病不见”(《汉书?董仲舒传》),不通过社交获取财富,保持学术独立,其义利观虽有矫枉过正,却巩固了 “义为利本” 的儒家传统。
宋代朱熹的 “义利之辨”,融合理学思想,构建 “天理” 框架下的财富观。他在《论语集注》中注解 “富而可求” 时说:“富若可求,则虽贱役亦为之;若不可求,则亦无所愧悔,而乐吾所好也。” 强调 “可求” 的核心在 “理”—— 符合天理的富可求,违背天理的富不可求,“天理” 即 “仁义礼智信” 的道德法则。朱熹本人 “布衣蔬食,与诸生讲学”(《宋史?朱熹传》),任焕章阁待制时 “俸给皆以养亲及周族党”(《朱文公文集》),将俸禄用于赡养亲人、周济族人;创办白鹿洞书院时 “请赐九经,复访得书院故址,奏复之”(《宋史?朱熹传》),将 “所好” 的教育事业置于财富之上,其 “存天理,灭人欲” 的主张在财富观上表现为 “寡欲” 而非 “无欲”—— 合理的物质需求是天理,过度的财富追求是人欲。
明代王阳明以 “心学” 诠释义利,回归 “良知” 本体的直觉判断。他认为 “心即理”,“义利之分,只在一念之间”(《传习录》),“可求之富” 是 “良知” 认可的利 ——“如好好色,如恶恶臭” 的自然判断;“不可求” 是良知排斥的利 —— 违背本心的贪婪。王阳明平定宁王之乱后,正德皇帝 “赐玺书金币”,他 “固辞,乞归省”(《明史?王守仁传》),拒绝过度封赏;在赣州推行 “十家牌法” 时 “身率以俭,与士民共甘苦”(《王阳明年谱》),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他在龙场驿 “凿石椁以居”,却 “悟格物致知之旨”,证明 “从吾所好” 能在极端贫困中实现精神富足,其义利观强调 “知行合一”—— 知道义利之分,更要在行动中践行。
五、历史人物的财富抉择:义利平衡的生动实践
范蠡的 “三聚三散”,完美演绎 “富而可求,从吾所好” 的财富智慧与人生境界。他助勾践灭吴后 “乘扁舟浮于江湖”(《史记?货殖列传》),拒绝越国 “分国而王之” 的封赏,因 “大名之下,难以久居”(《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深知功高震主的危险,选择 “可求” 的商业致富;在齐国 “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产”,积累 “数十万” 资产,被齐王任为相,却 “归相印,尽散其财,以分与知友乡党”(《史记?货殖列传》)—— 第一次散财,回归布衣;至陶地 “以为此天下之中,交易有无之路通,为生可以致富矣”,改名陶朱公 “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 “分散与贫交疏昆弟”(《史记?货殖列传》)—— 第二、三次散财,最终 “至陶,为朱公,寿终,故世传曰陶朱公”。范蠡的 “求富” 不贪 ——“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史记?货殖列传》),只取合理利润;“从好” 不迂 —— 将财富用于 “救济贫弱”,实现 “富行其德”(《史记?货殖列传》),是孔子财富观的完美实践。
白居易的 “中隐” 生活,在仕宦与隐逸间找到平衡,拓展 “从吾所好” 的内涵与形式。任江州司马时 “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江州司马厅记》),坦然接受俸禄 —— 这是 “可求” 的正当收入;同时 “吏隐” 于官,在《中隐》诗中提出 “大隐住朝市,小隐入丘樊。丘樊太冷落,朝市太嚣喧。不如作中隐,隐在留司官”—— 不追求高位厚禄,选择清闲官职,以便 “退衙之后,焚香操琴,读书赋诗”。他在《琵琶行》中 “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的悲悯,在《卖炭翁》中 “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 的同情,将 “所好” 的诗歌创作与民生关怀结合。白居易晚年 “罢刑部侍郎,以刑部尚书致仕”(《旧唐书?白居易传》),“卖马市宅,俭以自奉”,将积蓄用于 “治佛光寺,凿龙门八节滩”(《新唐书?白居易传》),既不贪恋财富,也不消极避世,这种 “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的状态,展现了 “求富与从心” 的世俗智慧。
范仲淹的 “先忧后乐”,将财富追求升华为社会责任,赋予 “可求” 与 “从好” 更广阔的格局。他 “少有大志,每以天下为己任”(《宋史?范仲淹传》),任参知政事时推行 “庆历新政”——“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试图通过改革实现 “行道” 的理想;获俸禄后 “置义田千亩,以赡族人”(《范文正公义田记》),规定 “族中子弟有嫁娶者,给钱二十千;丧葬者,给钱三十千”,将 “可求之富” 转化为 “所好” 的公益实践。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提出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种胸怀使财富成为践行道义的工具:他 “在杭兴水利,疏西湖,溉田千顷”(《宋史?范仲淹传》),用俸禄资助公共工程;“帅邠州,作大顺城,以拒西夏”(《宋史?范仲淹传》),将财富用于国防建设。他晚年 “居邓州,子弟以公有退志,乘间请治第洛阳”,范仲淹答 “人苟有道义之乐,形骸可外,况居室乎?”(《宋史?范仲淹传》),证明精神追求能超越物质欲望,其财富观已超越个人得失,达到 “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的儒家理想。
张謇的 “实业救国”,在近代转型中融合求富与从心,赋予传统义利观新的时代内涵。清末他 “以状元授翰林院修撰”,却在甲午战败后 “弃官从商”,因 “愿成一分一毫有用之事,不愿居八命九命可耻之官”(《张謇全集》)—— 将 “可求” 的财富追求与 “从好” 的救国理想结合。1895 年创办大生纱厂,章程规定 “厂中盈余,除提存保险公积金外,分十三股:以六股为股东红利,三股为办事者花红,四股为地方公益”(《大生纱厂章程》),明确财富分配兼顾股东、员工与社会;他提出 “父教育,母实业” 的主张,用纱厂利润创办通州师范学校、南通博物苑,“所办实业、教育、慈善等事,经费皆取诸大生”(《张謇传》)。张謇说 “天之生人也,与草木无异。若遗留一二有用事业,与草木同生,即不与草木同腐”(《张謇日记》),这种 “所好” 已超越个人,与孔子 “博施于民而能济众” 相通,证明传统义利观能适应近代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