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章 头号悍匪落网记(十九)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白宝山显然是不服气的。他认为法律对他不公正,自己不应该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

 就这样,白宝山心中的怨恨和不满越来越深,他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社会和法律都对不起他。

 他并未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然而却遭受了重判,这让他一直心怀不满。在服刑期间,他在监狱里不断地钻研刑法,试图弄明白“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的区别,他坚信自己顶多只是犯了盗窃罪,根本不应该被按照抢劫罪来量刑。

 这件事始终萦绕在他心头,成为了他日后报复社会的原因之一。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我曾仔细研读了相关方面的材料,不得不说,量刑的尺度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当时特定的标准,我们只能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事情也并非如白宝山所描述的那般简单。我们可以看一下关于白宝山早年的两份判决书——1983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83)石刑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事实如下:

 其一,1982年12月,白宝山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了晾晒的两件衣服,经评估,这些衣服的价值仅为人民币10元。

 二、1983年1月21日这一天,白宝山和张某犹如幽灵一般,在夜幕的掩护下,悄然出没于街头巷尾。他们的目标是那些无人看守的门锁,这些门锁仿佛是他们通往财富的大门。

 白宝山和张某手法娴熟,连续撬锁三起,如入无人之境。他们的收获颇丰,其中包括一块天鹅牌坤表,它的表面闪烁着微弱的光芒,仿佛在诉说着它曾经的辉煌;

 一件旧皮夹克,虽然有些磨损,但仍能感受到它的质感;两块真丝被面,柔软的质地让人不禁想要触摸;一顶尼龙双人蚊帐,它的存在让人联想到温馨的夜晚;

 一把尼龙自动伞,虽然平凡,但在雨天却能给人带来一丝温暖;还有女式高跟鞋等共计七十余件物品。这些物品虽然看似普通,但对于白宝山和张某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总价值达到了人民币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