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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章 两宗僧官

 在那略显清冷的胜发寺前,气氛却凝重得仿佛能滴出水来。本证寺的一众恶僧以及簇拥在神舆旁边的寺人,在玄海和尚之后,整齐地排列着,他们面色庄重,纷纷朝着今川义真行了一个标准的佛礼,口中高声呼喊:“吾等见过权少僧督大律师!”那声音在寂静的空气中回荡,似乎带着一种不容置疑的虔诚与敬畏。

 今川义真瞬间愣住了,他的眼神中满是疑惑与警惕。一来,他实在想不通,这些人为何不是如他所料地前来救援胜发寺,与自己展开一场激烈的战斗;二来,这“权少僧督大律师”的奇特称呼,更是让他一头雾水……

 今川义真曾跟随太原雪斋悉心了解过日本僧侣的等级制度。在那悠远的历史长河中,日本佛教僧官制度自推古天皇时代便已萌芽。公元 624 年,为了使僧尼的行为更加规范有序,朝廷开始设立僧官这一职务体系。时光流转,到了天智天皇时期,僧正被正式确立为最高等级的僧官,其下依次设有僧都等不同层级的职务,至此,僧官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架构。而后,在 701 年《大宝令》颁布之后,僧纲制度愈发完善并走向规范化,而权少僧督这一职位也在这一系列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明确并稳定下来。

 在这严密的僧纲制度里,僧官主要分为僧正、僧都、律师三个官阶。权少僧督隶属于僧都这一阶,虽然在僧都中处于较低等级,但从其人员数量的稀缺性以及实际所拥有的地位来看,毫无疑问是僧人中的上层精英。他们肩负着诸多重要职责,例如需要全力协助管理所属寺院的日常琐碎事务,小到寺院的经济收支明细,每一笔钱财的进出都要仔细核算;物资的调配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无论是米面粮油等生活物资,还是佛像、经幡等宗教用品,都要根据寺院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人员安排更是重中之重,从僧人的日常修行功课安排,到寺院杂役的分工,都需要权少僧督精心谋划。而且,他们还被赋予了监督和管理僧尼行为的权力,务必确保每一位僧尼都严格遵守戒律以及寺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发现有僧尼违反戒律,权少僧督便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对于那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僧尼,甚至有权直接依据戒律进行严厉惩处,以维护寺院的清净与庄严。

 若要做一个恰当的类比,这权少僧督就如同令制制度尚未崩坏时的“上总介”一般。虽说其品秩仅为从六位,但实际上却是一个令制国的实权掌控者,手中掌握着实实在在的权力,能够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而所谓的“大律师”,此“律”与现代社会的法律毫无关联,其所指的乃是佛门的戒律。大律师们需要对佛教戒律进行深入且细致的研究和阐释,将那些晦涩难懂的戒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道理,向僧尼们传授戒律背后蕴含的深刻含义,让他们明白遵守戒律在修行之路上的关键重要性,并且教导他们如何在日复一日的日常生活以及艰苦的修行过程中切实地践行戒律,从而保证戒律能够在整个佛教团体中得以完整传承和严格遵守。他们还承担着对僧尼持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任,一旦发现有违反戒律的行为,便有权展开调查并进行处理。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大律师会以慈悲为怀,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和善意的劝诫,引导僧尼及时改正错误;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则会依据戒律中的明确规定,给予诸如忏悔、罚做苦行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但无论权少僧督还是大律师,只要不是徒有虚名的空头职衔或者仅仅作为荣誉性的称呼存在,在佛门宗派的内部体系中,这两个职务都堪称是重要的中级管理职位。任职者能够参与到佛教事务的关键决策和日常管理当中,凭借着对戒律的深刻理解和手中的权力,对僧众不遵守戒律的行为进行公正的惩戒,维护佛门的清净与秩序。如今,今川义真被这三河国一向宗本证寺的和尚们如此恭敬地称呼,这似乎意味着他拥有了对净土真宗三河教团执行戒律惩戒的权力,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让今川义真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