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8章 新的边境(三)(第2页)
让我们来看看这份新的条约吧!!!
中苏友好合作与领土调整条约
鉴于伟大导师列宁关于归还沙俄时代侵占华国领土的意愿,以及当前国际形势和双方实际需求,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领土问题,促进两国友好合作,经苏联与华国平等、友好、充分的协商,特订立本条约。
一、领土调整
(一)领土退还与交换
苏联同意向华国退还自《瑷珲条约》签订之后,除外西北以外,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所获取的全部领土,包括《瑷珲条约》中规定割让约10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这些领土包括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 60 万平方千米领土、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约 40 万平方公里领土。
关于外西北地区的领土问题,苏联将以唐努乌梁海至外兴安岭之间的伊尔库茨克州、布里亚特共和国、赤塔州的部分领土约47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与华国进行交换。
具体的交换领土范围及边界,将依据当地河流、山川走势等自然地理特征进行划分。若在某些区域自然走势不明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成立联合边界划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选派数量相等的地理测绘专家、国际关系学者及外交官员组成,依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公正合理地确定边界线。委员会应在本条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组建完毕,并在半年内完成边界划定的初步方案,提交双方政府审议。
(二)领土交接安排
双方应在本条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共同组建领土交接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双方选派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地理测绘专家、行政管理人员、法律专家等,人数各占一半。小组负责制定详细的领土交接计划并监督执行,计划应涵盖领土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时间节点、行政机构的过渡安排、基础设施的接收与管理等内容。
在领土交接过程中,双方应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便利,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避免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对于因领土交接产生的居民权益纠纷,双方应通过联合调解机制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