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抗日卖军火海棠花开在冬季

第589章 新的边境(四)(第2页)

 

选择返回苏联的居民,苏联应负责组织有序迁移,并在迁移过程中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华国应为迁移过程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开放特定的交通通道、提供临时的安置场所等。

 

(二)居民财产处置

 

对于选择迁移的居民,其财产可全部带走。对于无法带走的固定财产,如房屋等,华国将按照公平合理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购买。价格评估将由双方认可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具备国际资质和丰富的评估经验。评估过程应公开、公正,充分保障居民的财产权益,评估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双方及财产所有者。

 

若居民对财产评估价格存在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共同设立的财产评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由双方选派的法律专家、资产评估专家组成,应在受理申诉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裁决结果为最终决定。

五、贝加尔湖权益划分

 

苏联在贝加尔湖北部湖区享有八分之一水域的专属使用权,该区域只能用于渔业、科研等和平用途。苏联在此区域内的活动应遵守华国制定的资源开发规范与环境保护要求,以确保贝加尔湖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双方将共同设立联合监管机制,对贝加尔湖水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过度开发或环境污染等问题。若苏联违反相关规范,华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暂停其在该区域的部分或全部权益。

 

六、其他条款

 

(一)领土要求限制

 

华国承诺,在本条约生效且苏联完全履行条约义务后,不再就历史领土问题向苏联提出额外的领土要求。双方应以此条约为基础,共同维护两国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推动双边关系健康发展。若华国违反此承诺,苏联有权向国际社会寻求公正裁决,并要求华国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