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7章 纸上判官(第2页)

若畜养者未尽看管之责,致使他人受创,则须偿其损;

当然,大炎律例也说了,如果牲畜是被人故意引诱、刺激而致此人损伤的,不予追究。

苏润将题目看完,抓住其中一个重点:

小孩在院外玩耍,却能在狗链范围内被咬,这岂不是说,狗链范围包括院外?

院内乃是自家地盘,可院外就是公共场所了。

而携猛犬至公共场所,饲主或管理者必得随同监管,以防伤人。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甲都没有做好监管。

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孩丙是故意激怒猛犬的情况下,甲应该赔偿。

但具体赔偿金额,应以小孩伤势为准。

苏润将思虑捋清楚,提笔将判词草稿打出来。

第二道判题是婚姻问题:

【富户之女丁嫁给戊,婚后戊酗酒成性,多次殴打丁,丁不堪忍受,请求官府判离。戊则辩称,夫妻之间偶有争吵实属正常,且丁未尽妻子之责,不应判离。问如何判案?】

这题简单得很。

根据大炎‘义绝’制度,即夫妻之间或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了严重伤害行为(如殴打、杀害、奸情等),导致夫妻情义断绝,婚姻关系必须解除。

戊多次殴打丁,俨然超出了‘正常争吵’范围。

虽然辩称丁未尽妻子之责,但不足以抵消其暴力行为违法。

故:官府可强制判离。

且《大炎律例·斗律》: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

即:丈夫殴打妻子致伤,虽较普通斗殴罪减轻处罚,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除判离之外,戊多次殴打丁,亦得对丁作出赔偿。

若丁在婚姻中无过错,当保留其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并由官府监督执行。

如戊应离而不离,官府应处以徒刑一年的刑罚。

苏润将判词写好,继续往下。

第三道题是有关师生矛盾的,题目是:

【己为乡间塾师,教授村中子弟。一日,某学生因家中急事,未请假便离塾回家。己得知后,责罚二十板,学生之父庚闻儿双手红肿,怒而至塾,与己争吵,甚至动手相向。己受伤,诉至官府,请求惩治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