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高兴太早了(第2页)

 刑法第七十六条则规定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所谓社区矫正,也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说明和约束: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缓刑犯应按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缓刑犯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发生特定变故或接触特定人员时也应及时报告; 

 有些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缓刑犯想进去,得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缓刑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缓刑犯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等等。 

 有诸多条条框框,对缓刑犯的行为进行约束。 

 还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派出所等机构,对缓刑犯进行监督管理。 

 说起来,确实不用坐牢。 

 但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是换了个更大一点的牢房而已,自由也只是相对自由。 

 但如果你以为仅此而已,那就大错特错了。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换言之,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研期内违反相关规定了,或者违法了,那没什么好说的,直接撤销缓刑,丢进监狱去坐牢。 

 也就是说, 

 缓刑犯就相当于脑袋顶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不知道啥时候,突然,啪就掉下来给你戳个对穿。 

 这种提心吊胆的生活,啧啧啧,不亲身经历一遍,那是体会不到个中滋味的。 

 关键缓刑的时间还贼长,一般会比实刑更长,最起码不会少于实刑。 

 比如, 

 实刑两年,缓刑三年,也就是判二缓三。 

 实刑三年,缓刑五年,这就是判三缓五。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 

 缓刑犯的日子,那是一点都不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