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章 杭城的天太黑了!(第2页)
故意毁坏财物罪了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小[说)`C′mu¢s, ??最¢|?新1??章;=:节-更+??新¨快?{u
另外还有寻衅滋事罪!
这可是个口袋罪,有的没的,都能往里套。
简单来说,只要是造成了社会矛盾,引发了社会冲突,导致了不良影响,就能往寻衅滋事罪上面去靠。
而一旦罪名成立,那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随便一算,就三条罪名了。
它们居然还妄想着,赔钱就完事儿了?
这是真的在想屁吃!
至于让林北坐牢?
不好意思,林北表示,老子是正当防卫,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还坐牢?
别说坐牢了,赔钱都不用赔一分!
甚至连口头道歉都不需要。
不过这些话,林北懒得跟他们说。
说了也是浪费唾沫星子。
而且,现场有警察在呢,也不需要林北来多费口舌。
果然,
旁边的老李便直接开口了:“这个事情刚才跟你们说的很清楚了,人家小伙子那是正当防卫,知道啥叫正当防卫不?”
“刑法第二十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老李耐着性子解释起来:
“我看过监控视频,可以确定一点,当时是何立平手持凶器攻击林北,而林北第一次做出了躲避躲闪的动作,何立平不依不饶对林北进行追击,意图二次伤害,林北慌乱之下摔倒在地,出于恐惧和自保的本能,做出防卫动作,却不小心将何立平踢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