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章 科试第二场(下)

时光飞逝。

转眼,就到了第四题。

这题是“判”。

判,判词的判。

这是一门基本功,凡是举人、进士都要会写。

哪怕是封疆大吏也要擅长写判词。

原因很简单,这个时代行政与司法合一,不能切割。

是以,每一个当官的,就算是记不住四百三十六条律,一千八百余条判例,也要大致了解。

至少在科场,不能记不住。

题目:设若有男子名曰张三,其妻彪悍,常对子骂母。一日张三出门,妻崔氏因小事骂张三母亲,以致张母啼哭。张三归,问其故,怒而寻妻,骂妻无礼。妻怒,以钗抵脖威胁,张三亦怒,以裤带勒妻脖,妻昏厥,张三犹觉不解恨,以刀乱刺妻身,其妻遂死。

汝为县官,如何判?

这段内容很长,简单来说:张三因为婆媳矛盾,最终杀妻,还觉得不解恨,就用刀把妻子乱砍致死。

这道题看似很简单,实则是个大坑。

当然可能出题的那个人,都没意识到这里有个坑。

张三因为婆媳矛盾,最终杀妻——这个题目,很多人几乎不用思考,便理所当然沿用国朝律例。

——凡妻妾因殴打辱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自杀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这是国朝律例的第二百三十九条。

乍一想似乎没什么。

可仔细一想,就不对了。

后面还有一段呢,丈夫因为不解恨,用刀乱砍妻子。

这就是防卫过当了!

所以,得重新审视这个案子:

张三在勒晕妻子后,如果放手的话,妻子没死,则另当别论。

妻子死了,就符合二百九十三条,杖刑一百。

但是,他防卫过当,甚至是蓄意杀人。

这已经属于虐}杀范畴了。

这样一来,一切都很清晰了:张三属于蓄意杀人,且害怕没有杀死她,而选择用乱刀砍的方式。

情节残忍,应按照二百九十条,故意杀人者斩!

整个题目剖析完毕,庄毅感觉自己破的完美。

接下来,就是怎么写判词。

庄毅仔细回忆了一下,自己看过的判词,在草稿纸上写下了自己的第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