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章(第2页)

“我们村也有这样的事儿。”

“......”

姜喜珠二十分钟整讲完,时间控制的刚刚好,于是开口提问。

“这个时候如果是你,或者你的女儿,你会怎么做呢,就认栽以后带着孩子改嫁,还是说去城里找那个男的?”

“肯定去城里找他啊,不然白白让他占我们家几年的便宜,别说五百公里,一千公里也去啊!”

“你去哪儿人生地不熟的,说理都没地方去!”

“要我说,反正男人没了也就没了,你去找他也没用,还不如过好自己的日子。”

“.....”

一时间下面议论的更热闹了。

“那这个化名小文的,她怎么做的?”

“对啊,小文咋办的。”

“....”

姜喜珠听大家开始疑惑了,立马娓娓道来。

“答案就藏在咱们《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或者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后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刚刚咱们说了,这知青走的时候,可是连离婚证都没办,他以为五百公里的距离,走了没人知道他结过婚,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这小文特意等了五年,才去了这个小赵所在的县城,多方打听,知道他现在已经结婚了,立马抱着孩子,拿着自己的结婚证,报了公安。

怕公安上欺负她外地人,她还去了当地的妇联,在多方协助之下,小赵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补偿小文七百二十块钱!”

台下刚刚听得生气的大娘婶子们,顿时鼓掌说好。

姜喜珠看氛围正好,赶紧夹带私货。

“其实关于这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咱们《婚姻法》第一条正好是相对应的。

小文是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成功案例,至于不成功的,不用我说,大家生活中应该都见到过很多。

除了常见的知青下乡会遇到的重婚情况,今天在门口领的宣传画册里,则重点讲述了纳妾造成的重婚。

第一部分的枣花姑娘,在1951年,被家里卖给村里的五十多岁的杀猪户。

杀猪户原本是有媳妇的,但生不出儿子,于是屠户买了枣花,枣花又没有生出儿子,后来她被屠户再次发卖,她不甘受辱上吊自杀。

第二部分讲述的是刘老太,曾为丈夫妾室。

在《婚姻法》实施后,主动联系了街道,想要解出和丈夫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