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仙人指路:李东强的睿智发挥(第3页)

 而且觉得对方给他支的招也是非常的高明。 

 李东强被起诉的罪名,有两个: 

 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个罪名中,高空抛物罪的性质和量刑,显然是远远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前者量刑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后者,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两者对比,差距悬殊。 

 单纯做罪轻辩护,在三年起步的基础上去辩护,就算争取到一些减刑,又能减多少? 

 减个半年? 

 坐牢时长两年半 

 同样也是非常的煎熬。 

 可若是,直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给辩没了,只剩下一个“高空抛物罪”的话,判刑最严重,也才一年而已 

 简直一个天一个地。 

 张伟的诉讼策略,是认下两个罪名,然后争取减刑。 

 而看守所高人的妙计则是,避重就轻,认下“高空抛物罪”,否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东强一番对比之后,觉得还是看守所高人更靠谱。 

 果断听他的。 

 于是,就有了这么一番睿智的表现。 

 李东强以为自己说的这些非常能站得住脚,然而,他话音刚落,便遭到罗大状的凌厉反驳。 

 “反对!” 

 “被告人说自己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缺乏依据。” 

 罗大状站起身,话语铿锵有力。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其中的‘责任形式’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成立罪名。” 

 “被告人方才说,他并不知道当时我方当事人会从楼下经过。” 

 “但是!” 

 “被告人在左岸香泉居住时长两年半,他应当意识到,楼下大概率会有其他居民经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特定人物作为危害对象,只要当时楼下有可能会有人经过,那么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