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庆中兴休息的云

第1940章 舶来百货商贾兴(三)(第3页)

 

朱载坖认为,对于这些讼师,要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处理,第一就是官代书,官代书属于在官人役,是在官府正式档案中登记在册,由正规考试遴选出来的。其与讼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一些简单的案件,由官府的代书代为书写状纸,减少这些讼师在司法中的干涉。

 

按照大明律例集解的规定:“遇有因事欲控不能自书词状者,即照例随其口诉据实书写。呈尾注明依口代书字样。如系本人自作,仅令代写者即注本人自作字样。如系旁人代作,仅令代写者亦即将代作者是何姓名、住址何处、年岁若干一一询明,开载呈尾。”

 

设立官代书,一方面是解决部分生员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其状纸必须要有一名代书书写并盖上官颁的代书戳记,以防止讼师们或者说“讼棍”在里面添加一些不实之词,避免这些讼师们捏造证据,以保证状纸如实陈述。

 

除此之外,就是要严厉打击这些讼棍和地棍,对于这些地棍,朱载坖认为要严厉打击,绝不轻纵,地方官府对于这些人的处罚过轻,朱载坖认为,将这些地棍,抓获之后,分开流放,吉林、哈密、大宁、河套、台湾、缅甸、广西等地都是可以选择的,将同案犯分开,防止他们到了流放地之后再结伙作案,破坏朝廷秩序,维护地方安宁,充实边疆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