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4章 舶来百货商贾兴(七)
大明对于矿冶,一向是采取严厉控制的态度,太祖皇帝就曾经说过:“矿冶之弊,我深知之,利于官者少,而损于民者多。-p′f·w^x¨w`._n?e/t\况今凋敝之余,岂可以此重劳民力。昔人有拔茶种桑,民获其利者,汝岂不知?”
从太祖皇帝开始,大明对于矿冶就是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在经历元末的大规模战乱之后,太祖皇帝不允许开矿其实是很正确的,因为朝廷在这个时候需要休养生息,恢复生产,以恢复大明的元气,不仅如此,为了打击民间的矿冶,大明律还以严刑峻法严禁民间私采矿藏。
按照大明律规定:“盗掘银矿、铜、锡、水银等项矿砂,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仗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边卫充军。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止理见获照常发落,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在大明初年,这种制度还是有一定的优势的,在整个洪武朝,朝廷的政策侧重于休养生息,以稳定社会秩序,发展农业为急务,力图尽快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巩固政权,对于矿冶采取了相对严厉的禁止政策。?齐~盛+暁′税?惘· ¢罪~辛′彰′节*庚?欣\哙?但是在洪武末年,太祖皇帝也调整了相关的政策,放松了对于矿冶的管理。
但是在成祖朝,朝廷对于矿冶的态度再次收紧,成祖厉行矿禁,填塞许多矿洞矿穴,将采煎银矿者或杖或流。还限定每处铁矿场仅设置一座炼铁炉,每炉不得超过50人。“若有多聚炉丁及别省人称首者”,拿获押往官府从重治罪,递解回原藉,采取严厉禁止的方式。
但是到了英宗朝,朝廷逐渐放松了对于矿冶的管理,英宗就曾经下诏称:“各处山场、园林、湖池、坑冶及花果树木等件,原系民业,曾经官府采取,见有人看守及禁约者,自今听民采取,不许禁约。其看守内外官员人等,各回原职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