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庆中兴休息的云
第1944章 舶来百货商贾兴(七)(第3页)
严嵩等重臣对于开矿是极为警惕的,这些矿工大多都是悍勇之辈,为了钱财身家性命都不顾,一旦聚集起来,对于朝廷来说绝对不是什么好事,这点严嵩和徐阶等人是极为清楚的,所以终嘉靖一朝,无论朝廷财政多么拮据,朝廷仍旧在坚持矿禁,并没有放松。
而到了本朝,徐阶、李春芳、高拱等人同样是持这个态度,虽然朱载坖兴办
了大量的官营工场,开发矿冶,但是对于民间的矿冶,仍旧采取的是严禁的政策,甚至在修订大明律和大明律例集结的时候,再次重申了矿禁。
在隆庆十五年所颁布的大明律例集结中,仍旧规定:“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钱二贯,银砂一斤,折钱四百文,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钱一百文,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
对于私自采矿甚至加重处罚,明确可以处斩,朝廷对于矿禁,仍旧是非常严厉的。